甘肅土木工程科學研究院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院科技創(chuàng)新驅動,提高我院科研工作質量,規(guī)范科研項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組織、承擔及合作的各類具有研發(fā)性質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我院科研項目的管理除按本辦法實施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等相關方面的規(guī)定。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guī)定
第四條 院科研項目的管理按三個層級來實施:
第一層級 基于我院發(fā)展戰(zhàn)略的五年科技規(guī)劃;
第二層級 基于五年科技規(guī)劃編制的年度科技計劃申報指南;
第三層級 依據年度科技計劃申報指南形成的年度科技計劃。
第五條 科研項目的管理流程包括:申報—評審—過程管理—驗收(鑒定)—獎項申報等階段。各階段的工作要求應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在外部立項評審的科研項目憑立項文件到科技發(fā)展中心備案,實施過程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章 申 報
第七條 申請項目應符合國家及行業(yè)的科技、經濟發(fā)展導向,符合我院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滿足當年度科技計劃申報指南,并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 有利于促進我院經濟效益增長;
(二) 能夠支撐我院各主要專業(yè)的科技進步;
(三) 有利于提高我院在全省和行業(yè)內的影響;
(四) 有利于推動我院青年科技人才成長。
第八條 院科研項目每年由科技發(fā)展中心組織集中申報1次,申報時間為每年的10月16日至11月15日。通過評審后的申報項目列入下一年度的院科技計劃。
第九條 各級政府部門的科技項目申報,將根據其申報要求,原則上從院科技計劃項目中篩選后報主管院長審批。
第十條 申請立項的項目負責人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 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
(二) 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
(三) 在25-35歲之間,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一般只能申報一個同期科研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必須依托本院相關部門,申報書應由依托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所依托的部門也對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組應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且均應由本院正式職工擔任。
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當年申報及承擔在研的院科研項目數不得超過3項。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評審的一般流程為:科技發(fā)展中心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并通過審查的項目提交院學術委員會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提請院黨政聯席會議進行最終審批。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申報的形式審查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繼續(xù)評審:
(一) 申報者不具備申報資格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要求;
(二) 申報書手續(xù)不完備或不符合要求;
(三)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
(四) 申報者既往承擔的科研項目執(zhí)行不力或申報者既往負責的項目未按時提交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貫徹公平競爭、擇優(yōu)立項、適度資助的原則。
項目評審的基本要求是:
(一) 項目符合當年度科技計劃申報指南;
(二) 研發(fā)目標明確;
(三) 預期成果設定合理;
(四) 項目技術路線清晰;
(五) 創(chuàng)新點突出;
(六) 實施節(jié)點可控,且過程性節(jié)點不得少于1個;
(七) 申請經費及經費預算安排合理;
(八) 研發(fā)周期合理,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審時可以根據專業(yè)組情況邀請院外專家參加評審。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項目是否通過評審并進行各專業(yè)組排序。通過的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對申報者既往負責的項目在近三年內有中止、撤銷、逾期結題等記錄的申報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可建議通過。
第十九條 科技發(fā)展中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編制年度科技計劃報批稿,提請院黨政聯席會議批準后正式生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列入院科技計劃的項目通過項目計劃任務書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負責人應在院科技計劃下達兩周內填報任務書至科技發(fā)展中心備案,項目計劃任務書由科研主管院長簽發(fā)。逾期不報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項目,視為自動放棄,由科技發(fā)展中心核準后予以撤銷。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組應根據項目計劃任務書要求組織開展研發(fā)工作,每個階段研究工作完成后要寫出階段總結,提交科技發(fā)展中心進行相應的評審及確認,轉入下一階段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組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科技發(fā)展中心提交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從項目立項到研究工作全部完成,項目組應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試驗報告、計算資料、設計文件及圖紙、關鍵工藝文件、重要來往技術文件,所有資料應完整、準確。
第二十四條 凡因客觀原因不能在項目計劃任務書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研究計劃的科研項目,一般允許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但須在科研項目原執(zhí)行期結束前兩個月內向科技發(fā)展中心提出申請,經報院學術委員會討論后由主管院長給出最終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時報送科研項目進展報告、未按任務書要求開展研究工作或科研項目經費使用不當的科研項目,將由科技發(fā)展中心進行審查后根據情節(jié)輕重提出督促、警告、終止等措施報主管院長審批后執(zhí)行。
第六章 驗收(鑒定)
第二十六條 成果形成后,項目組將該項目全部資料整理裝訂,報科技發(fā)展中心驗收歸檔,內容包括:項目申報書、項目計劃任務書、研究技術報告、工作總結報告、實驗室及工業(yè)試驗記錄本、分析檢驗報告單、經費的決算表、用戶意見、發(fā)表的論文以及專利等,否則將不予受理結題申請。
需進行成果鑒定的還應提交查新報告。
第二十七條 研究項目按計劃取得最終成果時,項目負責人向科技發(fā)展中心提出結題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后提交院學術委員會組織院級驗收。
需要對課題成果水平進行鑒定的,項目組提出申請后由科技發(fā)展中心組織鑒定。
申報院內、外獎項的課題必須進行成果鑒定。
第七章 獎勵申報
第二十八條 我院根據項目成果質量評選出院科技進步獎,具體規(guī)定見《甘肅土木工程科學研究院科技獎勵評選辦法》。
第二十九條 對外申報的獎項從我院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中擇優(yōu)推薦。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相關規(guī)定內容見院相關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文發(fā)之日起施行,原發(fā)《甘肅土木工程科學研究院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院科技發(fā)展中心負責解釋。